(2016)辽0104民初7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滨诉被告于广峰、四川象老大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滨,于广峰,四川象老大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7700号原告:李滨,男被告:于广峰,男委托代理人:杨崇锋被告:四川象老大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45号1幢7楼10号。法定代表人:刘丛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虹宇原告李滨诉被告于广峰、四川象老大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牛恒辉、李炳玲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鑫审判员 李炳玲审判员 牛恒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