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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屈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130号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熊儿寨乡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692478-4。法定代表人梁志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乐,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某,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凤芳,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 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春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