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立红诉赵英才、赵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红,赵英才,赵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986号原告:陈立红,男,汉族,农民。被告:赵英才,男,汉族,农民。被告:赵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红与被告赵英才、赵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立红负担。审判员 杨清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