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79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林小利与深圳市明思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利,深圳市明思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79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小利,女,汉族,1991年9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思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西南侧花样年花郡家园171-173、175-178,组织机构代码57004788X。法定代表人:林佳颖。申请执行人林小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明思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16]67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14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国土、工商、证券、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证,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圣 春人民陪审员 廖 妙 芳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龙(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