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佩东与帕尔哈提·帕它尔,新疆二道桥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佩东,帕尔哈提·帕它尔,新疆二道桥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767号原告:姚佩东,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帕尔哈提·帕它尔,男,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吐鲁番市。被告:新疆二道桥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佩东诉被告帕尔哈提·帕它尔、新疆二道桥文化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姚佩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佩东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米热 古丽人民陪审员 吐尔逊娜依人民陪审员 胡 映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阿力 米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