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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赵文庆与豆宏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庆,豆宏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98号原告赵文庆,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豆宏伟,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原告赵文庆诉被告豆宏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杜金鹏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庆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庆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翠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