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7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与周国防、张月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周国防,张月娥,张心龙,宋爱香,梅国喜,张月英,李如钢,王腊先,邓建华,陈李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7民初17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325号。负责人:李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宛锦松,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提出保全申请、出庭、举证、辩证、接受法律文书。被告:周国防,男,生于1963年11月9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张月娥,女,生于1966年6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国防之妻。被告:张心龙,男,生于1956年8月28日,汉族,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余建丽,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宋爱香,女,生于1959年6���27日,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心龙之妻。被告:梅国喜,男,生于1966年3月1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张月英,女,生于1969年4月21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梅国喜之妻。被告:李如钢,男,生于1956年2月14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王腊先,女,生于1962年1月24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如钢之妻。被告:邓建华,男,生于1961年11月26日,汉族,住黄梅县。被告:陈李姣,女,生于1964年5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邓建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诉被告周国防、张月娥、张心龙、宋爱香、梅国喜、张月英、李如钢、王腊先、邓建华、陈李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回对周国防、张月娥、张心龙、宋爱香、梅国喜、张月英、李如钢、王腊先、邓建华、陈李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周国防、张月娥、张心龙、宋爱香、梅国喜、张月英、李如钢、王腊先、邓建华、陈李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50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汪晓鹏审判员 柯国华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