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邵某某,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岗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邵某某于2017年3月15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赵某某给付抚养费2400.00元,财产分割款15000.00元,共计:174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某某现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邵玉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圣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