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峰达保温板厂与王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峰达保温板厂,王志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831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峰达保温板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养牛基地。经营者:肖成国,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峰达保温板厂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志宏,男,52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峰达保温板厂与被告王志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峰达保温板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峰达保温板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XX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