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4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耿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耿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杭州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218号之一申请人:衢州耿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731995697,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东港八路28号。被执行人:杭州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77355526X,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瓜山新苑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耿泰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明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315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37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