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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执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李君与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20执4990号申请执行人李君,女,汉族,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雷霞(51023219820412002X),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12日,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君与被执行人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01号民事���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霞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君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雷霞所有的位于璧山区璧城街道***(产权证号:***,建筑面积***㎡),璧山区璧城街道***(产权证号:***,建筑面积***㎡)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依法予以查封了被执行人雷霞所有的房产,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20执499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嘉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远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