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明高、罗焰辉与朱志、朱怀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高,罗焰辉,朱志,朱怀山,罗庆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673号原告:罗明高,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罗焰辉,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罗明高之兄,住华容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告:朱怀山,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朱志之父,住华容县。被告:罗庆夫,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罗明高、罗焰辉与被告朱志、朱怀山、罗庆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罗明高、罗焰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高、罗焰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明高、罗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罗明高、罗焰辉负担。审判员 刘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