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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明高、罗焰辉与朱志、朱怀山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高,罗焰辉,朱志,朱怀山,罗庆夫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673号原告:罗明高,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罗焰辉,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罗明高之兄,住华容县。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被告:朱怀山,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朱志之父,住华容县。被告:罗庆夫,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原告罗明高、罗焰辉与被告朱志、朱怀山、罗庆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20日,原告罗明高、罗焰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明高、罗焰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明高、罗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80元,减半收取4890元,由罗明高、罗焰辉负担。审判员  刘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