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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宪,吴兴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恢39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宪,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兴田,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宪、吴兴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苍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