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8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志斌与李希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斌,李希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8591号原告:林志斌,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章利雅,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希福,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斌为与被告李希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希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志斌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希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原告林志斌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郏洋宇人民陪审员 王俊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苏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