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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5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旭杰与宜兴市丁蜀镇紫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杰,宜兴市丁蜀镇紫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建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710号原告陈旭杰,男,196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宜兴市丁蜀镇紫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藤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塍里村7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250324315。法定代表人张再军,紫藤公司总经理。被告范建华,女,1953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杰与被告紫藤公司、被告范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紫藤公司、被告范建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旭杰申请撤回对被告紫藤公司、被告范建华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杰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丁蜀镇紫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建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旭杰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渊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