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3执1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殷志民与徐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志民,徐有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志民,汉族,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徐有西,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殷志民与徐有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殷志民依据依据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7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因本院属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1250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