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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75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5月8日出生。被告:杨某,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