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675号原告:李某,男,1984年5月8日出生。被告:杨某,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隗炜,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文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