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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执2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晨曦与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曦,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1执2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晨曦,女,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执行人:周萍,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五一花苑C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晨曦与被执行人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7)苏108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周萍应偿还张晨曦借款4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承担案件受理费475元。因被执行人周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晨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周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萍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周萍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车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周萍名下有车牌号为苏K×××××雅阁牌汽车,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未查获车辆实物;在仪征市古井中心小学查明被执行人周萍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裁定自2017年3月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萍每月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扣完46000元)。此外,本院在房管、车管、金融、证券等机构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周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周萍名下车牌号为苏K×××××雅阁牌汽车,但未查获车辆实物,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萍在仪征市古井中心小学工资收入,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081民初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成河审判员  厉长明审判员  许翠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