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6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田博与被申请人陈仁春、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博,陈仁春,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6民初386-1号申请人:田博,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陈仁春,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下梁镇胜利村晒裙岭沟。法定代表人:陈仁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田博与被申请人陈仁春、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田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陈仁春在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价值150000元。申请人田博提供其西安市雁塔区房产证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维护申请人田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仁春在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百分之三十四的股份。案件申请费1742元,由被申请人陈仁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婷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1026民初38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田博,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仁春,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下梁镇胜利村晒裙岭沟。法定代表人:陈仁春,该公司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田博与被申请人陈仁春、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陕1026民初38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仁春在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百分之三十四的股份。解除保全申请人田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田博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仁春在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所占百分之三十四股份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742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田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程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程婷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陕1026民初386-3号原告:田博,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安,柞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仁春,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柞水县下梁镇胜利村晒裙岭沟。法定代表人:陈仁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田博与被告陈仁春、柞水县盛世砖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田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原告田博负担。审判员程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