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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接刚与冯雪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接刚,冯雪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接刚,男,1972年5月9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冯雪艳,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接刚与被执行人冯雪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接刚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民初449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雪艳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500元,案件受理费43.75元及迟延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冯雪艳于2017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115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接刚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冯雪艳承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执行费73元。询问申请人接刚同意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冯雪艳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接刚可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723执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