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瑞宪申请执行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冉体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宪,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冉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王瑞宪,男,住四川省蓬溪县大石镇平兴村。被执行人: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公园路。被执行人:冉体云,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徐家堰村。本院在执行王瑞宪与四川省山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冉体云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冉体云于2017年6月15日支付王瑞宪10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偿还剩余赔偿款57843.9元。并申请解除对冉体云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和解协议履行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唐晓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雨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