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双美、黄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双美,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刘双美,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黄伟,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冀0984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伟牌照号渝D×××××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限被执行人黄伟五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由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存放。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红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