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224228-2。法定代表人刘申宝,主任。被执行人赵雪,女,1989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更新乡富强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9********。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赵雪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扶余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按日万分一点七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彦岩、方志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准确住址。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民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 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