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春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春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682号罪犯周春阳,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东台市人,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8)甬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春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春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学习认真,成绩优良,经常写稿投稿,劳动积极,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曾履行财产刑8054.8元,本考核期月均消费466余元,2014年1月至2017年2月实际消费17743余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周春阳相应考核期消费情况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春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有较强财产刑履行能力仅部分履行,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春阳准予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