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执恢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宏义与王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义,王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6执恢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宏义,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被执行人王富奎,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现住绥德县张家砭乡。本院在执行张宏义与王富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5)绥执字第00382号执行裁定书对王富奎名下车辆一辆予以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该车抵偿王富奎欠张宏义的借款5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81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富奎所有车辆,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王富奎所有车辆,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张宏义名下。本裁定书送达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执行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雨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