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方长华与吴继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长华,吴继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370号原告:方长华,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吴继勇,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华与被告吴继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华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本院认为:原告方长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长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