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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方长华与吴继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长华,吴继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3370号原告:方长华,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告:吴继勇,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长华与被告吴继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长华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既不预交,也未申请缓交。本院认为:原告方长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长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利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