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更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曹初俊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979号罪罪犯曹初俊,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四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赣1128刑初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曹初俊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3次、单项表扬1次,有效考核积分389.76分。本院认为,罪犯曹初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虽有一定的改造表现,但其犯有数罪,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初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贻贞审判员 周江萍审判员 钟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慧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