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与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691号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库伦旗库伦镇安代佳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席明职务:经理被告李志强,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5.00元退还给原告库伦旗维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