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刚诉张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刚,张永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703号原告梁刚,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告张永峰,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刚诉被告张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00元,由原告梁刚负担。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