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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刚诉张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刚,张永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703号原告梁刚,男,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被告张永峰,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刚诉被告张永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刚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3.00元,由原告梁刚负担。审判员 林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