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司救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桑留峰决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0302司救执1号申请人:桑留峰,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人桑留峰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因被执行人谭小江、周茂超未履行赔偿义务,致其家庭生活困难,故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5年6月15日,桑留峰驾驶出租车路过鹿城区双屿街道星豪大酒店前十字街口时,周茂超进行拦乘,双方因载乘问题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周茂超持石头砸击桑留峰头部。随后周茂超逃往星豪大酒店,桑留峰追至酒店一楼大厅。此时,周茂超伙同谭小江等人对桑留峰进行殴打。之后,桑留峰被送至温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中型开放型颅脑损伤,左顶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头皮血肿、头皮挫裂伤。2015年6月30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对原告伤势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的伤势达到重伤二级。2015年12月31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限评定为自受伤之日(2015年6月15日)起至鉴定前一日(2015年12月30日)止,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2016年3月28日,本院作出(2016)浙03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茂超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谭小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后桑留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茂超、谭小江赔偿其损失。2016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6)浙0302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谭小江、周茂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桑留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387409.52元。后桑留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谭小江、周茂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浙0302执96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2016)浙0302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2016)浙0302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302执965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桑留峰的身份证、司法救助申请报告、河南省上蔡县杨集镇杨集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桑留峰受到人身伤害并致残,虽经本院判决被执行人谭小江、周茂超赔偿其相关损失,但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尚未得到赔偿。现经村委会证明,其家中父母年老,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较为困难,故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桑留峰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