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朱登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某公司。榆林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朱登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6555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榆林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朱登云赔偿17680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88元,鉴定费4200元,申请执行费304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榆林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朱登云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榆林市保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698596)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者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