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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赫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郝某某、钱某某票据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赫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郝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负责人:张某某,行长。被执行人:赫某某,男,满族,现黑龙江省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现黑龙江省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现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满族,现哈尔滨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现黑龙江省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钱某某,男,汉族,于2017年3月23日在某某监狱刑满释放。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赫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郝某某、钱某某票据诈骗罪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