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赫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郝某某、钱某某票据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赫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郝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负责人:张某某,行长。被执行人:赫某某,男,满族,现黑龙江省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现黑龙江省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现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满族,现哈尔滨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郝某某,女,汉族,现黑龙江省某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钱某某,男,汉族,于2017年3月23日在某某监狱刑满释放。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赫某某、朱某某、何某某、吴某某、郝某某、钱某某票据诈骗罪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