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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哈东与祁生强、董娇、祁生国、冯长宏鲁剑、杨治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东,祁生强,董娇,祁生国,冯长宏,鲁剑,杨治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541号原告哈东,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马营组3578号,农民。被告祁生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董娇,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祁生国,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冯长宏,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鲁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杨治利,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哈东与被告祁生强、董娇、祁生国、冯长宏鲁剑、杨治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哈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东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收,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哈东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