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哈东与祁生强、董娇、祁生国、冯长宏鲁剑、杨治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东,祁生强,董娇,祁生国,冯长宏,鲁剑,杨治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4541号原告哈东,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青阳岔镇庙界村马营组3578号,农民。被告祁生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董娇,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祁生国,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冯长宏,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鲁剑,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居民。被告杨治利,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河东,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哈东与被告祁生强、董娇、祁生国、冯长宏鲁剑、杨治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哈东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东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收,保全费500元,由原告哈东负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