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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与杨德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杨德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8971号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云,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琴,女,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敏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