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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运波与郑建英、贾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波,郑建英,贾青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269号原告张运波,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苏化龙,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英,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贾青芬,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波与被告郑建英、贾青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运波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晓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