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黄洪根与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根,汪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1006号原告:黄洪根,男,196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军,男,成年,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黄洪根与被告汪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本��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和平审 判 员 毕治安人民陪审员 张海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