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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3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304号之三被执行人孙某,男。关于申请执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6×××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0.34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某在中国工商银行16×××9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