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胜林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冯惠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胜林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冯惠强,裴占海,刘丽敏,郭建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567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胜林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屯底商。法定代表人宋好林。被执行人冯惠强,男,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裴占海,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刘丽敏,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执行人郭建梅,女,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南区胜林农村资金专业合作社申请冯惠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丰民初字第3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