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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某打井队、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杨某,某某打井队,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某某打井队。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咸劳仲案字(2009)46号裁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6263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有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应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瑞汉名下的陕AZ6V**号车的查封。二、终结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咸劳仲案字(2009)陕4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