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俞伟华与无锡方度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煌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伟华,无锡方度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煌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侯惠芳,王忠伟,王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俞伟华,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被执行人无锡方度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梅村镇锡甘路23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伟。被执行人无锡煌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扬名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80号。法定代表人王忠明。被执行人侯惠芳,女,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王忠伟,男,1968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王晓莉,女,199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依法对于原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执1116号【审理案号为(2015)锡滨商初字第00008号】提级执行。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锡方度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煌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侯惠芳、王忠伟、王晓莉未自动履行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无锡方度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煌佳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侯惠芳、王忠伟、王晓莉银行存款2000万元财产权及其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淼审判员 张振宇审判员 吴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