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佟晓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晓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5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晓,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晓于2017年6月13日凌晨,饮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号牌为浙A×××××),途径时代高架城市快速路和秋石高架城市快速路,沿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秋涛北路艮秋立交北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佟晓的酒精含量为130mg/100mL,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佟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乙醇检验报告,现场执法录像光盘附说明,身份证明,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及被告人佟晓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晓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佟晓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佟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鲁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