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良生、邓兆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生,邓兆雄,邱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黄良生,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兆雄,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邱雄,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7)闽08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良生与被执行人邓兆雄、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良生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邓兆雄、邱雄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