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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良生、邓兆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生,邓兆雄,邱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161号申请执行人黄良生,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代理人:戴求忠,福建古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兆雄,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邱雄,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7)闽08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黄良生与被执行人邓兆雄、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良生同意撤销对被执行人邓兆雄、邱雄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1执1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