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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罗平县玉林汽车修理厂、李祥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平县玉林汽车修理厂,李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1029号申请人:罗平县玉林汽车修理厂。法定代表人:田树生。地址:罗平县。被执行人:李祥辉,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住苍南县。本院在执行罗平县玉林汽车修理厂申请执行李祥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云0324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592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李祥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祥辉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罗平县玉林汽车修理厂还有59250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