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运敏诉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运敏,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胡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689号原告:武运敏,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吉,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龚文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奎,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超,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芳,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运敏诉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武运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运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包建锐审 判 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