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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5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运敏诉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运敏,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胡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689号原告:武运敏,女,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吉,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龚文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奎,四川天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超,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兰芳,女,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贵林,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运敏诉被告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胡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后,原告武运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运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包建锐审 判 员  周 宏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