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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宏立与刘宏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立,刘宏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立,男,1960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宏伦,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875号判决,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宏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宏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宏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宏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一千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跃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