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纪凯、冯春花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纪凯,冯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340号原告:张纪凯,男,汉族,高中,1982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原告:冯春花,女,住南阳市。原告张纪凯与被告冯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纪凯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现立审 判 员 张芳芳人民陪审员 秦世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婧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