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418号原告:蒋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唐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唐 欣书 记 员 孙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