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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418号原告:蒋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唐某,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黎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唐 欣书 记 员  孙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