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诗博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诗博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93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诗博,曾用名孟浩,男,1992年6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南郑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胡蓉蓉,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970号起诉书指��被告人孟诗博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诗博及辩护人胡蓉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孟诗博及杨某(已行政处罚)酒后在瑞安市塘下镇××大酒店内殴打服务员,后该服务员报警。塘下派出所民警余某接警后带领陈某1等人出警至现场,因被告人孟诗博涉嫌殴打他人,遂传唤其至塘下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被告人孟诗博推搡、拉扯、踢踹出警人员抗拒传唤,造成陈某1右手指受伤。经鉴定,陈某1主要损伤为右手环指近节背侧一处表皮剥脱长1.0cm,其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孟诗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证人余某、陈某2、赵某、杨某、夏某、艾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全省警员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诗博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诗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对被告人孟诗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下:被告人孟诗博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光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