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大营子村诉被告李运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王西村民组,李运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1500号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王西村民组,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诉讼代表人:宋广胜,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委托代理人:王子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被告:李运波,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王西村民组诉被告李运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石头岭村王西村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宗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慧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