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汤文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文斌,男,37岁(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学本科肄业,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6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网检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文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晁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日15时05分许,被告人汤文斌于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33号北京饭店门前,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编造有人在王府井路口恐怖袭击,后在公安机关尚未向其当面核实报警内容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先后出动警力39名、辅警6名、车辆7辆,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告人汤文斌于2016年10月1日17时许在东四地铁站西北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民警查获。赃证物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110”报警服务台电话记录表、“110”接处警记录、勤务指挥处电话记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关于2016年国庆期间重点地区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说明及手机通话记录照片,现场监控,通话录音,被告人汤文斌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机关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汤文斌的指控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刑。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汤文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五)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文斌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白色IPHONE5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怡鹃